各县(市、区)人社局、教育局,市开发区人社局、社事局,城南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事局,市直各学校、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市属其他学校:
根据省、市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和职称工作安排,现就做好 2017 年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全市各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研室、教科所、
教师发展中心、少年宫、电教馆中从事中小学、学前教育教学与研究工作,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民办学校教师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后,可通过人事代理机构申报。
二、推荐名额
1.按乡村学校和其他学校两类核算推荐名额。乡村学校:可按人社部门核准的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的 20%超岗位推荐申报乡村高级教师(副高级岗位数按人社部门原核准的岗位数×
1.2 计算),按核准的中级职称空岗数推荐申报中级职称。其他学校:根据人社部门审核批复的岗位设置方案,核算空余岗位数,并按空岗数 60%的比例推荐申报中、高级职称。
2.上一等级技术岗位有空缺,且当年无人申报的,可调整到下一等级技术岗位申报(即使上一级空岗数调整到下一级岗位仍然超岗,则不能申报)。2017 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岗位数,纳入减少数,计算空岗申报数。按上述测算后仍无空岗的,自前一年申报以来,在同级岗位上,根据“退二补一”原则,按实际减少人数的二分之一的比例申报 (上述岗位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计算) 。
3.符合初定条件的,可不受岗位限制直接申请初定。
4.经组织选派援疆、援藏 1 年以上的教师,可不受岗位限制申报。
5.任现职以来受到市委市政府综合性表彰(指获得过享受市劳模待遇的以市委或市政府名义的综合性表彰),或者因业务工作成绩突出,受到省部级表彰奖励的教师(指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的表彰),可不受岗位限制申报。
6.任现职以来获得市名教师以上荣誉称号、省优质课竞赛一等奖或省教学基本功大赛二等奖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组织且经层层选拔)、省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的教师(乡村教师可放宽到市学科带头人、市优质课竞赛一等奖、市教学基本功大赛二等奖、省教学成果二等奖),可在核准的空岗内满额申报。
以上放宽到满额申报和不受岗位限制申报的,由学校提交专项报告并填写《盐城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方案备案表》,经教育主管部门和职称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申报。
三、评审条件
按普通教师、乡村教师分类评审。分别依据《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3〕4 号)、《江苏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3〕5 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省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02 号)进行评审。
四、申报评审办法
高级教师由市高级教师评委会组织评审。各县(市、区)教育局、人社局负责对所属学校的高级教师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集中报市教育局。市属学校直接报市教育局。
一级教师按照隶属关系由市或各县(市、区)一级教师评委会组织评审。各县(市、区)一级教师申报材料直接报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学校一级教师申报材料直接报市教育局。
从今年起,全市高级教师和市直、大丰区、亭湖区、建湖县、阜宁县一级教师试行量化评分办法进行评审。其中:全市高级教师评审量化评分办法和市直学校一级教师评审量化评分办法由市人社局、教育局制定另行公布;相关县(市、区)一级教师量化评分办法由各地制定并公布。各学校在推荐申报时,可结合实际,在不低于相应职称评分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修订。
五、有关政策说明
(一)学历、资历要求
1.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小学、幼儿园教师获得专科学历后,受聘二级教师 5 年以上;
(2)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获得本科学历后,受聘二级教师 4 年以上;
(3)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3 年以上;
(4)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 5 年以上,受聘二级教师 4 年以上,且具有本科学历;
(5)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满 30 年,且申报当年年底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 5 年的二级教师,任现职近 5 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参加教育教学业务能力综合考核,可直接认定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没有岗位空缺的,可将取得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原聘岗位调整设置为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并安排聘用,该人员退出后该岗位再行调整复原。
2.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后,受聘一级教师 5 年以上;
(2)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一级教师 2 年以上;
(3)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 10 年以上,受聘一级教师 5 年以上,且具有本科学历;
(4)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 25 年以上,受聘一级教师 5 年以上,且具有大专学历,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仍按照苏职称〔2013〕4 号、苏职称〔2013〕5 号规定的破格条件执行。
3.专业技术资格初定:
中小学教师获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含教育硕士)学位后,在中小学教师岗位工作满 3 年,或获得博士学位后,能胜任中小学教师工作,可初定中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幼儿园教师获得学前教育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含教育硕士)学位后,在幼儿园教师岗位工作满 3 年并考核合格,或获得学前教育专业博士学位后能胜任幼儿园教师工作,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经综合考核合格后,可初定幼儿园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4.年龄在 30 周岁以下的非乡村学校教师(1987 年 1 月 1 日
以后出生,下同)申报一级教师,须取得本科学历;35 周岁以下
的非乡村学校教师(1982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下同)申报高级教师须取得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或在读研究生(硕士学位)一年以上,或在教育教学、教科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市以上综合表彰、市教学能手以上称号、优质课或基本功比赛市级一等奖以上等)。
5.2002 年以后取得电大、夜大、函授、自考、网络教育等非全日制学历者,均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查询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二)教师资格证书要求
申报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具备相应学段和学科的教师资格证书(1996 年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书,学段为本级及以上学段,学科视为符合要求);具体要求按《教师资格条例》执行。
申报小学思品学科的教师应取得小学及以上文科类学科教师资格证书;申报小学科学学科的教师应取得小学及以上理科类学科教师资格证书;申报综合实践、通用技术学科应取得本学段以上相关学科教师资格证书。
纳入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对象的注册结论须为“合格”。
(三)继续教育要求
包括公需科目与专业培训两部分。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要求,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累计接受继续教育不得少于 40 学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累计接受继续教育不得少于 72 学时。其中:公需科目
培训不少于规定总课时的三分之一,专业培训不少于规定总课时的三分之二。公需科目培训按市人社局《关于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培训学时须到同级职称主管部门申报验证。专业培训按省教育厅《关于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苏教规〔2013〕1 号)执行,培训学时须由培训组织单位验证或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总学时证明(以江苏省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系统数据为准)。从 2018 年起,专业培训学时全部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总学时证
明,请各地各学校及时做好教师培训学时补录工作。
(四)关于转评问题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申报时,同学科不同学段、同学段不同学科、不同学段不同学科的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不需转评,但须持有与现任教学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乡村小学教师交叉认可),且从事申报学科学段教学工作满 2 年以上(截止 2016 年底)。
(五)关于学教一致问题
申报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须获得与申报专业相应的国民教育学历。所学专业与所教专业不一致的,需参加所申报学科合格学历段学历教育(自学考试)两门主干课程的考试,并取得单科合格证(申报音乐学科专业技术职务,可参加同学段教师资格认定笔试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申报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非学前教育专业者,必须
取得学前教育(自学考试)两门主干课程考试并取得单科合格证,或接受一年以上系统、规范的学前教育专业的学习与培训。
对兼任多门学科或转任其他学科的乡村小学教师,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教师资格任教学科交叉认可,所有兼任学科或转任学科同等互认、业绩同等考量。
(六)关于年限计算
推荐评审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等取得时间均截止到 2016 年底,教师资格证书、义务教育教师交流时间截止 2017 年春学期末。
(七)关于初次认定要求
符合初定条件的教师须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人员初定一级教师还要提供教育教学教科研实绩材料。所有初定人员均需要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乡村教师交叉认可)。不符合初定条件的,须按有关规定,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八)关于乡村教师申报评审问题
1.各地根据教师申报情况分类标注普通教师和乡村教师。按照苏人社发〔2016〕202 号文件要求申报评审的为乡村教师职称,按照苏职称〔2013〕4 号、苏职称〔2013〕5 号文件要求申报评审的为普通中小学教师职称。省人社厅公布评审结果将区分乡村教师职称和普通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并在乡村教师的职称证书上作标记。
2.符合乡村教师申报评审条件的教师,自己要求按照苏职称
〔2013〕4 号、苏职称〔2013〕5 号文件申报评审的,需要按照上述文件标准严格执行,并且不享受苏人社发〔2016〕202 号文件关于“没有岗位空缺的,可分别按人社部门核准的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的 20%超岗位评聘”的规定。评审通过后,不受“由乡村学校教师岗位流动到非乡村教师岗位,评聘不满 5 年,应重新评聘”的规定。
3.关于“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满 30 年,且申报当年年底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 5 年的二级教师(助理讲师),任现职近五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可直接认定一级教师(讲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规定,请各地按照每年一度的职称申报评审程序正常进行,无重大问题的原则上均予以通过,并正式发文公布结果。
4.结合乡村教育现状,对在乡村学校任教达一定年限的乡村教师,在学历、专业、任教学科、公开教学、教科研成果等方面条件均有所放宽,实施倾斜政策。
对获得县级以上政府综合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综合性表彰或师德方面表彰奖励的乡村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对担任班主任 10 年以上,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教书育人成果突出,任现职以来,本人或所带班级获得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表彰奖励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
乡村教师教学工作要求中的公开课不分层级,不分校内外,同等对待;乡村教师教科研工作要求中对发表的论文只做参考条件,不作硬性要求。
建立乡村教师职称评聘长效机制。在乡村学校取得高级职称的教师,原则上应限定在乡村学校聘任。由乡村学校教师岗位流动到非乡村教师岗位,评聘不满 5 年的,应重新评聘。乡村教师高级职称聘用,单位有相应岗位空缺的,按照规定组织聘用;没有空岗或空岗偏少的,可分别按人社部门核准的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的 20%超岗位评聘。
六、推荐申报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学校要充分落实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的责任,切实加强职称申报、推荐、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贯彻“重水平、重能力、重业绩”的要求,坚持“强化师德、注重实绩、倾斜乡村”的原则,严格执行评审条件标准,规范操作程序,强化评审纪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评价每一位申报人员。
2.强化推荐申报考核。各学校推荐申报时,要根据评审条件要求,坚持注重能力与实绩的原则,对申报人员的学生满意度、师德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全面的考核和测评。根据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工作的意见》(苏教人〔2012〕19 号),城镇义务教育学校符合交流条件人员申报高级职称时,须有两年以上交流或乡村学校、薄弱学校工作经历(截止 2017 年春学期末),否则不得申报,交流或任教经历由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审核。申报时仍在交流的人员,在人事关系所在学校申报,其学生满意度测评在交流学校进行,测评对象为现任教学生;交流期间的师德考核与综合考核情况由交流学校考核后,将考核意见书面反馈到原校。
3.规范推荐申报程序。各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申报推荐工作方案,凡修订或重新制定的推荐方案均需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履行个人申报、个人述职、群众测评、学校推荐、公示、收集反馈意见、整理材料、学校初审、主要领导签字、报送材料等程序。各县(市、区)教育、职称主管部门对高级职称申报材料复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市,并组织本地一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①单位推荐。学校(单位)按照公开述职、成果展示、民主测评、组织推荐、公示等程序开展推荐工作。落实“四公开”要求:即公开政策和推荐程序、公开岗位计划数、公开述职和申报材料、公示推荐人员基本情况和业绩成果,填写《盐城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公示表》,并在单位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天,公示结果作为申报材料之一,装订成册。未进行“四公开”的单位,推荐结果无效,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②资格审查。各县(市、区)教育、职称部门对申报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材料核实。
③县区公示。各县(市、区)教育、职称部门在上报本地材料前需在网站上公示所有推荐申报人员信息,公布举报电话,并对所有被举报人员信息核准后做出结论。对举报属实,不符合上报要求的材料取消相关人员申报资格。
④组织评审。一级教师分别由市、县(市、区)教育、人社
部门组织评审并公示,报市人社部门审核公布;高级教师由县(市、区)教育、人社部门组织初审,市教育、人社部门组织评审并公示,报省人社厅审核公布等程序。违反本程序的评审为无效评审。
⑤发文公布。省、市人社部门分别对评委会评审结果审核后,正式发文公布并颁发资格证书。
4.强化业务能力考核。市教育局、人社局共同负责申报高级教师人员和市直学校申报一级教师人员的考核,县(市、区)负责申报一级教师人员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要求另行通知。综合考核成绩有效期为两年,2016 年综合考核合格成绩仍有效;2015 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基本功考核优秀和已获得盐城市教学能手以上称号的教师可免试(申报学科须与称号一致)。
5.建立诚信机制。各地各学校要注重对申报人员师德、学风的考察,加强材料审核,重点查处申报材料中关于任职资历、学历证书、奖励证书、教科研成果、身份证明等方面弄虚作假行为,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层层把关,逐级审核,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 3 年内不得申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地要公布举报电话,开通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监督,维护教师职务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对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禁中小学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和“三项整治”要求,以及被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通报的教师,按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或延迟申报时间。
七、材料报送要求
(一)各县(市、区)教育局需报送以下材料:
1.本县(市、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岗位设置及申报
情况统计表(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2.高级教师推荐汇总名册(附件五)。
以上材料加盖教育、职称主管部门公章,同时发送电子稿。
(二)市直学校需报送以下材料:
1.盐城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方案备案表(附件一);
2.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汇总表(附件二);
3.高级教师、一级教师推荐汇总名册(分开汇总)
4.初次认定名册。
以上材料加盖学校公章,同时发送电子稿。
(三)申报人员报送以下材料
1.评审表:在盐城专业技术人员服务网申报填写《江苏省中
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两份。评审表中凡申报者本
人填写的栏目,学校须逐项审核,审核人签字,加盖公章。凡需
学校签署意见的,须如实填写,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
申报材料提供的所有复印件,都要经过学校(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审核人必须签字。其中: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化考核合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还须由同级职称办审核验证。
申报人员必须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申报表》首页“个人声明”中签字,保证所填写的内容和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凡发现伪造证件、提供虚假证明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通报、取消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处理,并要记入诚信档案。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列入诚信黑名单,并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以下分册请按目录提供并装订:
第一分册:基本资格材料
基本资格材料:任现职以来的工作总结、单位推荐意见、《盐城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公示表》;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汇总表;各层次学历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及聘书;继续教育证明、证书。
第二分册:教育工作、教学工作材料
①教育工作材料:师德综合考核表;班主任及其他教育管理工作年限证明(凡兴趣小组、辅导员、中层及以上干部等教育管理工作情况须提供详细的学校分工、活动安排、活动过程及效果等资料,乡村学校也可提供关爱留守儿童等相关材料),须如实填写,经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学校主要负责同志亲笔签字、加盖公章;教育工作表彰证书;以及反映教育管理工作实绩的其他佐证材料。
②教学工作材料:学生满意度测评汇总表;课堂教学能力评
议表;近 5 年教学工作量证明;近 5 年课务分工表(原始件复印,
学校分管校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开设公开课、观摩课、示范课、讲座的邀请函、安排表、教案(讲座稿)、评议记录及证明(须由学校分管校长签字并加盖公章。提供的节(次)数、质量须符合《资格条件》要求);优质课评比及教学基本功竞赛获奖证书原件;指导学生材料;其他反映教学能力、水平和实绩的证明材料。
③ 备课笔记(教案):中小学教师须提供近两学年来(2015-2016 学年度或 2016-2017 学年度)一学年所教学科的备课笔记(教案);幼儿园教师须提供近两学年来所带班级的一学年一日活动计划、反思以及观察记录或个案材料。(原件,加盖学校教务处章印。单独装袋)
第三分册:教科研材料
1.申报人对近年来所任教学科的教学反思(须本人撰写,不
少于 5000 字。同时报送电子稿,由县区集中上报)。
2.公开发表论文需提供新闻出版总署期刊查询页或“中国知网”等论文数据库查询页和杂志原件;获奖论文需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和论文;研究课题需提供立项、研究过程和结题材料。
八、职称申报工作安排
9 月 30 日前,各学校完成申报方案备案审核、申报推荐工作。
各县(市、区)将申报方案汇总(附件 1、2、3),分别报市人社局和市教育局备案。市直学校(单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方案报市教育局组织人事处,待市职称办审核同意后,再由各单位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申报对象。
各学校(单位)的申报名额,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人社部门共同核定,在正式申报前填报《盐城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方案审核备案表》。
10 月 10 日前,申报人员网上填报、打印《评审表》,并在网
上缴纳评审费(根据省、市物价部门批复,一级教师 150 元/人,高级教师 200 元/人)。各县(市、区)一级教师评审费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统一收取。《评审表》及个人申报材料经学校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至教育行政部门。
10 月 15 日前,各县(市、区)教育、人社部门完成材料审核工作,并将高级教师申报材料报送市教育局。
10 月下旬,完成组织教育教学业务能力综合考核和评审。
附件下载